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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和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法律条例等规定,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当避免去以下这8种场所!
1.不得去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和娱乐,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。
2.不得去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场所。体制内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,对于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场所,不盲目捧场,应自觉回避去此类场所。
3.不得去私人会所。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4.不准去高消费娱乐场所,更不能接受安排的吃请及娱乐活动。
5.不得去搞迷信活动的场所,不准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。
6.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同学会老乡会等场所。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活动,应自觉回避。
7.不得去赌博场所。赌博违法,金额达到一定额度,就会触犯刑法。
8.不得去其他违法活动的场所。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40条规定,吸食、注射毒品,组织赌博,组织、支持、参与卖淫、嫖娼、色情淫乱活动的,予以撤职或者开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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